煤炭價格是
煤炭銷售合同的核心。市場調節實質上是市場價格的調節,是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。
在基價遞增條款中包括同勞動有關的費用,同生產價格指數有關的費用,同能源有關的成本,同政府和地方政府稅種有關的費用。還包括成本、合同服務機構的變動、母公司的變動、資源減少補貼費的變動、各種指數的變動和樣品計算方法等發生的費用。
這里的基準價格是談判確定,在
煤炭的供方市場,盡管買方擁有很大的主動權,但是也要充分考慮賣方的利益。如果價格壓很大低,使賣方無法維持正常的開采和獲得平均利潤,最終將影響雙方的利益,所以,最低和價格不是最好價格。
在這種合同中,常用的遞增方法是:勞動成本根據國家的礦工合同或勞動統計局礦工勞動指數修正;生產價格成本用指數增減;各種稅收應按規定繳納;能源成本難以確定,有時可用指數介修正,對同銷售有關的開支將在會計檢查時重新確定。